123读书>军事历史>李绩传>第三百三十六章 高宗定法律

初唐名帅演义李绩传

第三百三十六章高宗定法律

大唐王朝初期宰相的排名,长时间都是长孙无忌排第一,李世绩排第二,那么二饶关系到底如何?

李世绩这个人基本上属于任劳任怨的人,不挑官职的大,始终能坚守岗位,但是当唐高宗李治即位一年后,李世绩上表主动请求解除左仆射之职务,唐高宗李治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了他的请求。

但是唐高宗李治想到老爸唐太宗暗线托孤把自己托付给了李世绩,唐高宗李治极力挽留,仍然让他以开府仪同三司同中书门下三品,即仍然担任宰相,参加决策国家政事。

上一次李世绩提出辞职,还是在瓦岗寨的时候,那时,李密刚刚用阴谋的手段杀害了原来大当家的翟让,之后,李密就变得骄傲起来,只对后来投靠瓦岗寨人重赏,而对原来的瓦岗寨老的将士不好,在这个大背景下,有一次宴会的时候,李世绩借着大家高心时机,就向李密提出了意见,李密态度很不好,过了不长时间,李世绩就提出辞去瓦岗寨总部的职务,要求调到黎阳仓城去,远离了李密。

长孙无忌这个人私下品行里很不好,唐太宗李世民的堂弟、江夏王、太常卿李道宗仅仅因为素与长孙无忌,褚遂良等人“不协”,只是因为与长孙无忌私人关系不好,就借着高阳公主密谋造反的案子,胡乱的给李道宗编这个罪名,被加以“与房遗爱交结”,发配流放到了象州,途中得病死掉了。

唐太宗李世民御驾亲征高句丽时,李世绩是前军主帅,而江夏王李道宗是前军副主帅。

长孙无忌是李世民的大舅哥,李道宗是李世民的堂弟,长孙无忌编造罪名、迫害、弄死李道宗,这是皇族内部的斗争,李世绩从来不参与这种事,但是,李世绩毕竟与李道宗在前线一起打过高句丽,一起共过事儿,对李道宗的人品还是了解的,经过这件事之后,李世绩更加反感长孙无忌了。

长孙无忌利用高阳公主阴谋造反的案件,编造罪名陷害了吴王李恪.将吴王李恪也打入了阴谋造反集团一并处死。受到的牵连的还有特进、江夏王、太常卿李道宗,右骁卫大将军、驸马都尉执失思力。

此外,吴王李恪同母的弟弟、蜀王李愔被废为庶人,安置到巴州;薛万彻的弟弟薛万备流放到交州。长孙无忌这种随意,编造罪名,陷害异己。,这已经是十足的奸臣的勾当了,同时已经触犯了大唐的法律。

唐高宗李治“宽仁孝友”,即庄重仁厚,有恻隐之心。即皇帝位置后,“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即想效仿唐太宗贞观时期的做法,宽刑慎狱,使下太平。他曾经亲自询问以前关押的囚徒,“多号呼称冤”,而现在的大理卿唐临所处理的案件,却没有这种的现象。这件事儿对他的触动很大,使他下定决心重新修定法律,划一个标准。

永徽元年(650年),他敕令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世绩,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同撰定律、令、格、式。

律、令、格、式正是当时法律的4种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随着社会的发展,武德、贞观两朝修定的法律条文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唐高宗李治的朝廷,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皇帝,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下令修改原来的法律,是非常的必要的。

在长孙无忌、李世绩等饶努力下,“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按“格”,是,“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以让各部门的官员按照规则办事,“禁违止邪”。将格分为留在朝廷各衙门里使用的《留司格》和下到达州县使用的《散颁格》,是唐高宗李治朝廷对唐朝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大的贡献,有利于各个部门官员严格执行,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永徽3年(652年),唐高宗李治又下诏书道:

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表达了他下令修撰《唐律疏议》的初衷。大唐王朝的科举考试中有明法科,学校有6类,即国子学、太学、4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其中律学主要学习唐律,而唐律没有定疏,即没有唐律条文的统一而明确的解释,从而使明法科考试题目没有标准答案。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唐高宗李治才下令“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于是,太尉、赵国公孙无忌,司空、英国公李世绩,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于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下。”这便是《唐律疏议》。

唐高宗李治下诏书修定律疏的初衷是为了给法律学提供一个学习的标准教材,而使明法科考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然而,《唐律疏议》颁布实行后,“自然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即成为各级执法部门以及法官判断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


状态提示:第三百三十六章 高宗定法律--第1页完,继续看下一页
回到顶部